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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守中選舉無效案敗訴定讞 高院:選務機關有違失無違法

  • 時間:2019-12-17 13:59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陳國維
丁守中選舉無效案敗訴定讞 高院:選務機關有違失無違法
台灣高等法院庭長陶亞琴說明丁守中選舉無效之訴二審判決理由。(陳國維 攝)

去年代表國民黨參選台北市長的丁守中,在敗選後提起選舉無效之訴,案件在今年5月進入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17日)判決丁守中敗訴定讞。法官表示,中央選舉委員會及台北市選舉委員會這次在投開票所的規劃上,確有違失,但沒違法,而丁守中所舉證的內容,都無法證明足以影響這次的選舉結果,所以判決上訴駁回。

國民黨前立委丁守中去年在台北市長選舉中,以3千多票的差距,敗給現任市長柯文哲,丁守中不滿選舉當天許多投開票所出現「一邊開票、一邊投票」的情況,於是以中央選舉委員會及台北市選舉委員會為被告,提起選舉無效訴訟,台北地方法院今年5月10日判決丁守中敗訴,丁守中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17日宣判上訴駁回,由於選舉訴訟採二審終結,全案不得再上訴,判決確定。

台灣高等法院庭長陶亞琴說明,丁守中依選舉罷免法第118條規定,提起選舉無效之訴,應就被上訴人選舉辦理有違失,及該違法足以影響判決結果這兩個要件為證明,合議庭認為,依據選罷法第19條第一項但書的規定,選舉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即有投票權利,台北市選舉委員會依規定,准許在當天下午4時前到達投票所的選舉人進入投票所投票,並無違法。

陶亞琴也指出,選罷法第57條第五項規定,投票完畢後就要開票,開票完畢後,就要公布開票結果,這是選務機關的法定義務;而新聞媒體本於閱聽大眾知的權利進行相關報導,台北市選舉委員會也無權禁止。

陶亞琴表示,選舉人投票時不能帶手機進入投票所,但在外面排隊的人不在規範之列,所以選務機關沒有禁止在排隊的選舉人使用手機,這部分沒有違失。陶亞琴:『(原音)況且也沒有辦法證明排隊的選舉人都在使用手機,或者使用手機的時候都是在觀看開票進度,進而影響左右他的投票決定,而有影響到選舉的結果,就這個部分都不符合選罷法118條所規定的要件,所以上訴人請求判決選舉無效,本院認為無理由,上訴駁回。』

審判長吳青蓉則在宣判時指出,當天的「一邊投票、一邊開票」是一個投票所還在進行投票,另一個投票所已投完票在進行開票,並非一個票所同時在投票及開票。

吳青蓉也提到,這次公投案的數量在公投法修正後增多,但中選會未詳細斟酌公投案對選民行使選舉權耗費時間的影響,仍將投票時間依往例維持在上午8時到下午4時,並依循2016年總統大選時的投開票所數量設置;北選會則是未依原則設置投票所,導致有419個投票所選舉人數超過1,500人,21個投票所選舉人數超過1,800人,相關違失應在將來有所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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