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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力提刑法修正 監護處分衡酌比例原則

  • 時間:2020-05-22 11:00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歐陽夢萍
時力提刑法修正 監護處分衡酌比例原則
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左)、邱顯智說明時代力量提出的刑法及保安處分執行法修正重點。(歐陽夢萍 攝)

嘉義鐵路殺警案引發各界關注現行監護處分相關規定,時代力量將提案修正「刑法」及「保安處分執行法」,主張監護處分應有適切的分級分流機制,延長期間也應考慮比例原則;另外也要建立轉銜至社區精神照護機構的機制,並建立適時調整處遇方案的橫向連結。

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王婉諭22日上午召開記者會,表示現行「刑法」對於監護處分相關規範明顯不足,且有第一線人員反映「保安處分執行法」有配套修正的必要,因此將提案修正。

王婉諭指出,受監護人有各種不同樣態,例如精神障礙、人格違常、心智缺陷或有藥酒癮等等,並非所有監護處分個案都適合送到醫療機構住院,因此應提供適切的分級分流處遇。

另外,法務部長蔡清祥日前表示監護處分將修法為不限5年,可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延長,每次延長以3年為限,不限次數;但王婉諭指出,依照司法院釋字第471號解釋的意旨,監護處分須受比例原則規範,不應無限制延長,時代力量的修正版本是針對重大犯罪者可延長監護處分,每次延長以1年為限,總計不超過10年。王婉諭:『(原音)我們希望針對社會重大違法事件,比如說犯的是死刑、無期徒刑以及最輕本刑5年以上的這些有期徒刑的人,他如果在5年的屆滿期間,而且經過審查會,認為他恐怕不適合現在結束監護處分,得以延長,延長的部分也是一樣,每次延長都應該召開評估和說明。』

時代力量提出的刑法修正重點還包括建立轉銜至社區精神照護機構機制、明定法務主管機關編足再犯預防處遇的必要經費。

在「保安處分執行法」部分,邱顯智指出,時力的修正版本希望完善裁定保安處分的時間點、建立適時調整處遇方案的橫向連結、指派人力協助外醫,以及協助受監護處分人擬訂社會復歸準備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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