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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兩制無法併行 因為陪審窒礙難行

  • 時間:2020-07-06 05:51
  • 新聞引據:中央社
  • 撰稿編輯:王育偉
司法院:兩制無法併行 因為陪審窒礙難行
民眾黨提出「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主張被告可自行選擇由陪審團或國民參與審判法庭來審判(兩制併行)。司法院刑事廳長彭幸鳴(圖)2日對此表示,司法院經審慎評估,認為窒礙難行,違反平等原則。(資料照片/CNA)

司法院5日指出,國民法官與台灣訴訟制度接軌,實務可行。而移植自英美的陪審制,與現行法制難以融合,高喊併行,強行移植陪審,將使人民參與審判遙遙無期。

民間司改會及陪審團協會等,舉出世界已有52國採行陪審制,質疑台灣為何不行。司法院表示,兩會主張的英美陪審制,移植不完全,英美該有的配套制度都缺乏,法制尚互相排斥,如何僅因堅持就拿人民的案件來試試看。

司法院指出,兩制無法併行  因為陪審窒礙難行。主張兩制併行者所劃分為陪審制的罪名,遍及國家、社會及個人法益,刑度有重有輕,甚而同一罪名的既遂罪與未遂罪,還有分別適用兩制的情形。其選擇標準不明,也缺乏實證及學理依據,可見只是憑臆測或喜好劃分,並無正當性。

司法院舉例,檢察官起訴被告一個殺人既遂罪及一個殺人未遂罪,殺人既遂罪應適用陪審制,殺人未遂罪則應適用參審制。但法院不可能同時運作陪審制及參審制,該被告也無法同時接受陪審制與參審制法庭的審判。

另外,司法院說,內亂、外患罪原來屬於二審高等法院管轄案件,主張兩制併行者將內亂、外患罪劃為適用陪審制,變成一審案件,且無任何配套;又同時規定有特殊事由時,可以裁定不行陪審制而回歸由二審法官審判,到底一審還是二審,搖擺不定。

司法院指出,如果同一被告被起訴的數個內亂罪或外患罪,恐發生部分罪名裁定回歸由二審法官審理,部分罪名在地院一審依陪審制審理的奇特情形,紊亂事物管轄及審級救濟的程序。

司法院表示,從以上可知,以單一被告為例,即有上述問題,遑論實務常見多數被告、多數罪名的情形,應如何分別適用陪審制及參審制,可預料將更加複雜、窒礙難行。

司法院指出,兩制併行中,採陪審的判決書,仍然無法讓被告及公眾瞭解被告的定罪理由、沒有解決Hung Jury(無效審判)所引起耗費司法資源的問題,也還是沒有解決Hung Jury所引起被告羈押期間如何計算的問題。

司法院表示,假設個案是故意殺害他人的全國矚目案件,在陪審團無效審判Hung Jury造成有罪或無罪不明時,直接釋放在押被告,「被害人及其家屬情何以堪?社會觀感能否接受?」可見從正反兩方面來看,兩制併行都沒有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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