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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宣告強制治療程序部分違憲 並警告須與刑罰明確區隔

  • 時間:2020-12-31 18:32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歐陽夢萍
大法官宣告強制治療程序部分違憲 並警告須與刑罰明確區隔
大法官會議31日做出釋字第799號解釋,刑法第91條之1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有關強制治療規定大致合憲,未讓當事人陳述意見的程序保障部分違憲,相關機關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圖:中央社)

針對性侵犯的強制治療,大法官會議今天(31日)做出解釋,認為有關強制治療至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等規定大致合憲,但未規定賦予當事人親自或委任辯護人到庭陳述意見的機會則違憲,應在2年檢討修正。大法官也對強制治療有趨近刑罰的可能做出警告性宣示,要求3年內改善;另外也應改善少數長期強制治療的情況。

大法官會議31日做出釋字第799號解釋,認為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前段規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第1項及第3項有關刑後強制治療至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等規定大致合憲,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也沒有牴觸憲法的比例原則與保障人身自由的意旨。

不過,針對刑事訴訟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都沒有規定在聲請宣告或停止強制治療程序時,應賦予受處分人親自或委任辯護人到庭陳述意見的機會,以及受治療者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而無法完全陳述時,應有辯護人為其辯護的部分,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意旨,應於2年內檢討修正,而在完成修正前,有關強制治療的宣告及停止程序須依照本解釋的意旨辦理。

同時,大法官也罕見做出警告性解釋,表示刑後強制治療的目的是治療,不是刑事處罰,兩者必須有明顯的區隔。大法官認為現行強制治療制度長年運作結果有趨近於刑罰的可能,因此要求在3年內做出有效的調整改善。大法官、司法院長許宗力:『(原音)這是一種警告性的宣示,就表示3年之內一定要能夠完成檢討,將整個刑後的強制治療制度跟刑事的處罰要讓它有一個明顯的區隔,如果沒有辦法達到明顯區隔的要求,3年後如果有新的案件來聲請解釋,不無可能以後大法官會宣告它是違憲的。』

另外,對於少數特殊情況造成的長期強制治療,大法官認為仍有違憲的疑慮,也要求有關機關應有效調整改善,但未設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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