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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止數位性暴力入法 防止被害人性影像遭散布納保護令

  • 時間:2023-11-21 10:57
  • 新聞引據:中央社
  • 撰稿編輯:陳怡君
遏止數位性暴力入法 防止被害人性影像遭散布納保護令
立法院21日三讀修正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防止被害人性影像遭散布之保護措施為保護令類型。(示意圖/翻攝自Pexels.com)

立法院今天(21日)三讀修正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防止被害人性影像遭散布之保護措施為保護令類型;網路平台服務提供者,知有家暴被害人的性影像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違者最重可處新台幣60萬元罰鍰。

隨著數位科技發展,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所造成的數位性暴力案件層出不窮,成為新型態暴力及犯罪模式。

為有效遏止數位性暴力造成的傷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1月2日初審通過行政院送請審議的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今天立法院會完成三讀程序。

此次修法,在於防杜性影像遭散布之相關保護措施。三讀條文明定,為強化被害人性影像的保護措施,增列防止被害人性影像遭散布的相關保護措施為保護令類型。

增列的類型包括,禁止相對人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命相對人交付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予被害人;必要時,並得命其刪除。以及命相對人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除強化對被害人保護之外,也要求網際網路業者應有義務。三讀條文規定,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知有被害人之性影像,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被害人性影像有關之網頁資料。前項網頁資料與散布被害人性影像行為人之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資料,應保留180日,以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考量變更或延長保護令聲請期間之保護空窗期,三讀條文規定,當事人或被害人聲請變更或延長通常保護令,於法院裁定前,原保護不失其效力。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聲請延長保護令,亦同。法院受理延長保護令,應即時通知當事人、被害人、警察機關及縣(市)主管機關。

為有效約制相對人之行為,三讀條文規定,違反檢察官或法官所定應遵守之條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虞者,檢察官得聲請預防性羈押或法院得命羈押。

為避免被害人於未成年遭受家庭成員施暴或性侵行為,加害者透過戶政機關查閱被害人戶籍資料進行對被害人騷擾等行為,三讀條文也規定,得向戶政機關申請註記該行為人(即加害者)、直系血親不得申請閱覽或交付被害人之戶籍資料。

此外,這次修法也擴大保護對象納入同性婚姻者之親屬,凡經合法登記而有婚姻關係的同性配偶間,適用家暴法認定的家庭成員,以利保護令聲請及社會工作者介入協助。

院會也通過經審查會決議的5項附帶決議,其中包括由多位民進黨立委提案,要求衛福部增訂相關指引,供性影像中心、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或警察機關,協助被害人取得私密性影像上傳相關證據;法院亦得請求提供移除私密性影像合理期限的建議,以核發適切可執行的保護令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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