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亞案中國重判台嫌 家屬當庭掩面哭泣
- 時間:2017-12-21 12:15
- 新聞引據:中央社
- 撰稿編輯:楊昭彥
肯亞案共85名被告,其中70多人是中國大陸警方從肯亞押解,包括44名台灣民眾。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7月開庭審理此案,由於涉案人數眾多,院方安排今天上午8時30分、10時、下午2時分批宣判。
首批宣判的33人,含13名台灣民眾;第二批17人中,有9名台灣民眾。
法院認定,首批33名被告在印尼、肯亞詐騙中國大陸民眾,實行「公司化管理」,符合犯罪集團認定條件。其中,張凱閔、林金德等26人被認定為主犯,其餘7人為從犯。
院方指出,張凱閔為主要管理者,充當三線話務員,3度參加詐騙集團,歷時5個多月,期間集團詐騙75名中國大陸民眾,得手人民幣2,310餘萬元(新台幣逾1億元)。林金德則被認定為組織管理者,充當電腦操作手。
張凱閔、林金德都以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褫奪公權)3年,處罰金1萬5,000元(新台幣近7萬元)。其餘主犯刑期都在10年以上。犯行較輕的從犯,最輕被判有期徒刑2年,處罰金2,000元。
法院提到,被告以冒充司法人員行騙,還詐騙老年人與在校學生,必須「從重處罰」。儘管部分嫌犯家屬已代為退賠受害者,法院仍責令上述被告將贓款返還受害者。
這33人進入法庭時都戴上腳鐐,各有一名法警押解。審判長逐一宣判後,被告一一被戴上手銬。期間,坐在旁聽席的台籍嫌犯家屬不時掩面,低聲啜泣。
宣判結束前,審判長只說明如不服判決,接到判決書後2至10天內可提出上訴,沒有詢問在場被告是否服從判決、是否上訴。
肯亞案首批宣判結束後,旁聽的多名台籍嫌犯家屬婉拒受訪。但有家屬在會見台嫌前表示,海峽交流基金會未能提供充分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