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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中遭控藐視法庭 黃之鋒被判3個月

  • 時間:2018-01-17 12:03
  • 新聞引據:中央社
  • 撰稿編輯:楊明娟
佔中遭控藐視法庭 黃之鋒被判3個月
香港社運領袖黃之鋒 (AP/達志影像)
被視為香港青年參與社會運動的精神領袖黃之鋒,今天(17日)因為「佔中案」遭法院判處藐視法庭罪名成立,被判入獄3個月。
2014年香港爆發「佔領中環運動」期間,黃之鋒及岑敖暉等16人阻撓執達主任(代理法庭監督執法的人)和警方在旺角執行清場行動,而當時法庭已下達清場命令。
黃之鋒等人其後被起訴,罪名是藐視法庭罪。
高等法院今天早上就本案宣刑,核心人物中黃之鋒被判囚3個月,黃浩銘被判入獄4個半月,岑敖暉被判入獄1個月但緩刑12個月兼罰款港幣1萬元(約新台幣3.8萬元)。
黃之鋒就此提出交保外出,但法庭下午才會作出審批。
多年前,黃之鋒帶領年輕學生反對政府在學校推動國民教育,被視香港青年社會運動的精神領袖。在「佔中」之後,黃之鋒與其他人組成政黨香港眾志,擔任祕書長。
在「佔中」期間,黃之鋒積極投入運動,包括帶頭佔領政府總部廣場,以及阻止執達主任清理「佔中」場地等,其後被當局依多項罪名起訴,官司纏身。
在此之前,黃之鋒曾因硬闖政府總部廣場而被高院判處入獄,但他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16日再審理此案,但至今沒有裁決。
在終院審理期間,黃之鋒獲准交保外出,但今天又因為藐視法庭罪成立而被判入獄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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