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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 強制回復條款意見多

  • 時間:2018-04-02 16:54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玉秋
財團法人法 強制回復條款意見多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舉行「財團法人法」公聽會(圖:立院議事轉播)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2)日舉行「財團法人法草案」公聽會。法界、財團法人代表多認為宗教團體應該排除適用,但對於民間財團法人捐贈財產補足差額,強制回復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是否合理則看法不一,甚至有與會者質疑有違憲之虞。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2日舉行「財團法人法草案」公聽會,就管理財團法人應透過修法或是另立專法,以及是否適用於宗教或醫療團體、強制回復為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等層面進行討論。
與會的法界、財團法人代表幾乎一面倒的認為宗教團體應該排除適用「財團法人法」,並另立專法加以管理。不過對於民間財團法人強制回復為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合理性則看法不一。
高雄科技大學科學法律研究所教授廖欽福在會中贊同政府以回捐方式收回原捐贈的財團法人,並認為接收日產所捐助的財團法人可視為「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理應監督。他說:『(原音)這個部分應該是國產,只是這個條文將來要制訂時可能可以做更細緻的規定,我是贊成這一塊,這樣才有可能把這些東西拿回來。』
輔大法律系教授陳榮隆也認為,政府出資的公設財團長期被民間資金稀釋,在一定條件下得以回復可避免公產被私用。
不過,律師李永然質疑「民間財團法人」財產補足差額強制回復為政府捐助的財團,已侵害保障人民的財產權;且「財團法人法」草案中就政府接收日產所捐助的財團法人一概視為「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的規定,恐有針對特定財團法人之嫌,實有違憲之虞。他說:『(原音)用單單這樣的條文就做這樣的認定,我擔心比較粗糙,且容易產生爭議性的問題且影響信賴、保護跟財產權的維護。』
中國文化大學法學院教授吳盈德也認為,公設的財團法人視為國家財產,是混淆公有跟國有界線,若透過補足方式拿回實際控制權,政府形同沒有出資,恐不是合理的做法。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則說,財團法人的定義原本就是公共財,政府的出資來自全民稅款,當然需要加強監督,因此政府基金佔50%以上為公設法人,採高度監督;50%以下為民間財團法人,採取自治方式低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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