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中案的9名被告今天(24日)宣判刑期。各被告早前已分別被裁定一至兩項罪名成立,全部被告在候判期間獲准保釋。
其中首被告和次被告、佔中發起人戴耀廷、陳健民,分別被裁定一項串謀犯公眾妨擾罪以及一項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罪名成立。第三被告、佔中發起人朱耀明,被裁定一項串謀犯公眾妨擾罪,罪名成立。
兩名立法會議員陳淑莊和邵家臻,兩名前學聯成員張秀賢、鍾耀華,分別一項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以及一項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罪名成立。
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一項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以及一項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罪名成立。民主黨前主席李永達,一項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罪名成立。
根據「基本法」,立法會議員被判監一個月或以上,獲全體三分二議員通過,可被解除職務。議員連續缺席會議3個月或以上,而無合理解釋,立法會主席可宣告他們喪失議員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