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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暫行條例 解決宗教不動產借名登記問題

  • 時間:2022-04-18 20:27
  • 新聞引據:中央社
  • 撰稿編輯:李自立
立院初審暫行條例 解決宗教不動產借名登記問題
為保障宗教團體財產不淪為私產,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18日)初審通過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草案。(廟方提供) (圖:中央社)

為保障宗教團體財產不淪為私產,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18日)初審通過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草案,宗教團體可在條例施行後兩年內備妥文件,經審認權利歸屬後,可辦理更名登記保全不動產,將可減少私權爭訟。

為減少宗教團體購置或受贈不動產借自然人名義辦理所有權登記情形,衍生私權糾紛,耗費行政、司法及社會成本,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審查行政院及朝野立委所提的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草案。

審查過程中,朝野立委均以行政院版本為基礎,大致達成共識,但仍有少部分條文保留,待黨團協商時討論。

初審條文明定,在條例施行前,有受贈、購買,或是依證明文件可供認定所持有的不動產是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且符合條件的宗教團體,可以在條例施行的2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不動產的權利歸屬審認。

初審條文指出,宗教團體可以檢具登記名義人同意書、不動產為宗教團體實質所有等申請資料,經主管機關審認權利歸屬後,依法可登記為宗教團體所有者,可辦理更名登記;如果不動產為耕地,或是未辦妥寺廟登記的寺廟,則可辦理限制登記,使登記名義人不得任意處分不動產,給予宗教團體不動產相對性保障,將來也可減少宗教團體的私權爭訟。

另外,為使宗教團體積極處理以自然人名義登記的不動產,應給予相當的期間處理或解決相關權屬紛爭,初審條文也明定,條例的施行期間為10年。

不過,內政部指出,宗教團體與不動產登記名義人之間如果有產權爭議,仍必須交由司法確定其權利歸屬,主管機關不會在登記名義人有異議的情形下,以行政作為將土地過戶給宗教團體。

內政部表示,立法目的是因為宗教團體擁有的不動產,取得時可能還沒完成寺廟登記,或是受贈者無力負擔稅負、耕地不能登記等情形,才會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久了之後常有紛爭。

內政部指出,為解決這個問題因此研擬條例,透過行政作為來釐清權屬、減少訟累,使公眾財產不致淪為私產。據統計,目前約有7500座廟宇、750公頃土地有這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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