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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者5年內不得擔任居家托育服務員

  • 時間:2018-11-02 17:35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玉秋
家暴者5年內不得擔任居家托育服務員
立法院院會2日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利保障法修正案」,曾犯家庭暴力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起5年內,不得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圖:中央社)

立法院院會今天(2日)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利保障法修正案」,曾犯家庭暴力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起5年內,不得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另外,為營造育兒安心環境,修法也增定運送旅客的鐵路列車,應保留一定座位,作為孕婦及有兒童同行的家庭優先使用。

歐美犯罪心理學及犯罪社會學統計顯示,發生虐待動物案件的家庭中,有5成會發生兒童及婦女受虐事件,顯示虐待動物及侵害婦女間可能有所關連性,因此,虐待動物及家庭暴力者,在犯後短時間內馬上從事居家托育服務,對兒童安全恐有疑慮。為此,民進黨立委劉建國提案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利保障法」,明定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及曾犯家暴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5年內,不得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此案經2日立法院會三讀通過。

同時,為確保兒童及少年的交通安全,修法也明定,幼童專用車、公私立學校校車、短期補習班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的接送車,若載運國小前的幼兒、國小學生者,車齡不得超過出廠10年;載運國中、高中等學校學生者,其車齡則不得超過出廠15年。

另外,為營造育兒安心與安全環境,修法也增定運送旅客的鐵路列車應保留一定座位,作為孕婦及有兒童同行之家庭優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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