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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團體:國家人權委員會應清楚定位 與監察院明確分工

  • 時間:2021-08-09 11:51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歐陽夢萍
人權團體:國家人權委員會應清楚定位 與監察院明確分工
圖為總統蔡英文(左2)、監察院長陳菊(右2)、卸任監察院長張博雅(左1)與監委鴻義章(右1)2020年8月1日在監察院,共同為國家人權委員會揭牌。(資料照片/中央社)

國家人權委員會成立滿週年,多個人權團體今天(9日)召開記者會,表示人權會委員與監察委員身分混淆、分工不明,導致人權會至今未產生改革的動力。他們呼籲人權應清楚定位職權及工作方式等,並進行相關修法,以達到巴黎原則的要求。他們強調,成立第一年或許腳步緩慢,但方向不能偏離,更不能倒退。

國家人權委員會在去年8月1日揭牌成立,至今滿一週年,包括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等多個人權團體今天共同召開記者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黃怡碧指出,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兼具監察委員身分,不但沒有讓人權保障及促進工作左右逢源,如虎添翼,反而因此出現角色衝突、功能的相互干擾、甚至委員的個人偏好,而陷入左支右絀、裡外皆非的局面。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黃嵩立也認為人權會這一年來無法完全施展功能,癥結之一就是與監察院的功能區別。他指出,若是行政機關違法失職,導致人民權利受到侵害,這應由監察院處理;若無人違法失職,但仍有人因政府的政策或法律不夠週全而導致權利無法獲得保障,這才是人權會的使命。人權會應以較軟性、開放、對話的方式進行巡查,甚至應監督企業盡到人權責任,以協作的方式改善人權問題,若一直在做監察委員該做的事,便會偏離國家人權委員會獨特的使命。黃嵩立:『(原音)這個委員會有必要去把它的使命是什麼、職權是什麼、工作方法是什麼,明確的向社會大眾交代,因為混沌不清的情況底下,會使得不管是立法或者司法、或者甚至監察院,對於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定位完全不清楚,這樣的一種情況底下,我們就很難想像它的職權行使法有辦法得到各界的支持。』

針對人權會法制化問題,新任副主委趙永清日前表示,計劃改成在監察法中另訂專章,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施逸翔則表示,這將使人權會倒退回監察院中的某個特種委員會,完全違背巴黎原則的獨立性要求。他也建議人權會不要只是被動接受陳情,應主動展開策略性、系統性調查,第一年或許腳步緩慢、成果有限,但方向不能偏離、更不能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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