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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7項修法 打擊假訊息

  • 時間:2018-12-13 13:25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王韋婷
政院通過7項修法 打擊假訊息
行政院會13日通過7項修正草案,防制假訊息。(王韋婷攝)

為了打擊錯假訊息,行政院啟動修法防範。行政院會今天(13日)通過7項修法,調整故意散播「惡、假、害」訊息的刑度和罰則;也增訂核災、食安和救災不實訊息新增罰則。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假訊息衝擊國家安全,是政府不可迴避的重大現象。

假訊息流竄引發爭議時有所聞,行政院專案小組盤點13部法律後,13日的行政院會通過7項修正草案,將散布假訊息的法律要件明確化,提高刑度或罰鍰。

其中明知是災害或核災變的不實訊息,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到10年有期徒刑。傳播不實傳染病訊息,處100萬元罰金。散播有關食品安全的謠言,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萬元以下罰金。糧食和農產品交易的假訊息最重處30萬元罰鍰。

行政院長賴清德在院會裁示,假訊息衝擊國安,儘管政府努力澄清,但效果有限,部分民主國家已透過法制規範,強化打擊假訊息。賴揆強調,政府會在堅守言論自由的原則下,運用既有法令防制假訊息。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轉述說:『(原音)因此,政府會在堅守多元民主價值、維護言論自由的前提下,運用現行法令,針對「明知為假訊息仍故意散播,因而造成公眾畏懼和恐慌危害」的情況,從法制面進行加以補強,以遏止「出於惡意、虛偽假造、造成危害」的假訊息,降低其對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所產生負面影響。』

行政院會今天也通過廣播電視法修法,要求「製播新聞及評論,應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若違反原則,應由事業建置的自律規範機制製作調查報告,送主管機關審議。」違者最重開罰100萬元,情節重大者將吊銷廣播或電視執照。

另外,院會也通過內政部提出的選罷法修法草案,規範大眾傳播媒體平台競選或罷免廣告應明定刊播者和出資者其資訊。修法同時限定台灣媒體不得接受境外包含中國、港、澳等地區人士或團體委託刊播廣告,違者將處20萬至1,000萬元,或廣告費2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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