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看懂勞基法再修法
- 時間:2018-01-10 11:49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楊文君
Q:這次修法修了什麼?
一、將「7休1」鬆綁為「14休4」。
二、輪班間隔原則為11小時,但經勞資協議可縮短為8小時。
三、休息日加班費刪除「做1給4」、「做5給8」規定,改為「核實計算」。
四、每月加班上限從46小時提高到54小時,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五、勞工未休完的特休假,經勞資協商可遞延至次年。於次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的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六、加班換補休入法,約定時間內未休之補休時數,應按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資計算標準折算工資予勞工。
Q:鬆綁為「14休4」後,未來勞工可連上12天班?
並非全面放寬讓所有事業單位均得調整例假,僅允許部分特殊情形之例外。
Q:哪些情況為例外?
勞動部將盤點特定行業特殊情形,經勞動部勞資政學審議機制評估其必要性後,針對符合「時間特殊」、「地點特殊」、「性質特殊」及「狀況特殊」等 4 類特定條件之一者,公告指定之。 例如配合年節、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日或公務機關舉辦活動,協助疏運、工作地點具特殊性(如海上、高山、隧道或偏遠地區等),交通相當耗時等情況。
Q:企業若要將例假挪移,需要符合那些要點?
經以下程序後,例假始得於每7日週期內妥適安排;惟勞工至多仍不得連續工作超過 12 日。
一、政府把關機制: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行業(例假彈性調整審查機制) 。
二、企業勞資對話: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
三:政府監督機制: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並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Q:為何要將輪班制休息時間從11小時變有條件8小時?
勞動基準法第34條所稱「輪班制」,是指事業單位工作型態定有數個班別,由勞工分組輪替完成各班別工作。勞工工作地點相同、工作內容相同,只有工作時段不同,且具有更換工作班次情形。 「週休二日」新制實施後,各界對於輪班制勞工於更換班次間隔11小時休息時間,倘若一體施行,對於部分企業恐因法令過於僵化,造成運作上窒礙難行,反而無法保障勞工權益,爰從法制面著手。
Q:有誰會受輪班新制影響?
受影響的為企業採取「輪班制」勞工;並且限於工作班次更換時,如上一班次為早班、下一班次更換為中班、依此類推。至於「非輪班制」(如:固定朝九晚五工作者)或「屬於輪班制但班次沒有變動者」,並非本條規定對象。
Q:儘管輪班制勞工更換班次間隔休息時間仍以連續11小時為原則,但企業若要將輪班時間縮為8小時,需要符合那些要點?
一、法案明定「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8小時。」讓最清楚企業運作的工會或勞資會議,透過內部自主協商,可以找出最適合勞雇雙方需求班次、變更休息時間調整方案。
二、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企業,依但書規定變更勞工休息時間者,並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以利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掌握資訊,適時關注。
三、法案也明定「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勞動部將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工作特性」或 「特殊原因」而有適用例外規定必要,共同努力把關。至於適用例外規定情形,勞動部將審慎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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