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逃稅被罰40億元 繳納可免刑責
- 時間:2018-10-03 11:19
- 新聞引據:中央社
- 撰稿編輯:吳寧康
根據報導,由於范冰冰是首次被稅務機關按偷稅予以行政處罰、且此前未因逃避納稅受過刑事處罰。因此,只要她在規定期限內繳納上述天價稅款、罰款,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報導稱,今年6月初,民眾舉報范冰冰「陰陽合同」涉稅問題後,國家稅務總局高度重視,即責成江蘇等地稅務機關依法開展調查核實,目前案件事實已經查清。
報導指出,范冰冰在電影「大轟炸」劇組拍攝過程中實際取得片酬3千萬元,其中1千萬元已經申報納稅,其餘2千萬元以拆分合約方式偷逃個人所得稅618萬元,少繳營業稅及附加112萬元,合計730萬元。此外,還查出范冰冰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少繳稅款2.48億元,其中偷逃稅款1.34億元。
對於上述違法行為,江蘇省稅務局依相關法律規定,對范冰冰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追繳稅款2.55億元,加收滯納金0.33億元;對范冰冰採取拆分合約手段隱瞞真實收入偷逃稅款處4倍罰款計2.4億元,對其利用工作室帳戶隱匿個人報酬的真實性質偷逃稅款處3倍罰款計2.39億元。
另對范冰冰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少計收入偷逃稅款處一倍罰款計94.6萬元;對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兩戶企業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和非法提供便利協助少繳稅款各處0.5倍罰款,分別計0.51億元、0.65億元。
根據報導,范冰冰與個人工作室及其擔任法人代表企業,總計被要求繳納8億8,394.6萬元。
根據報導,9月26日,江蘇省稅務局依法先向范冰冰下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對此,她並未提出聽證申請。
9月30日,江蘇省稅務局依法已向范冰冰正式下達「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求其將追繳的稅款、滯納金、罰款在收到上述處理處罰決定後在規定期限內繳清。
依據中國刑法第201條的規定,由於范冰冰屬於首次被稅務機關按偷稅予以行政處罰,且此前未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上述定性為偷稅的稅款、滯納金、罰款在稅務機關下達追繳通知後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超過規定期限不繳納稅款和滯納金、不接受行政處罰的,稅務機關將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報導稱,經查,2018年6月,在稅務機關對范冰冰及其牟姓經紀人所控制的相關公司展開調查期間,牟男指使公司員工隱匿、故意銷毀涉案公司會計憑證、會計帳簿,阻撓稅務機關依法調查,涉嫌犯罪。目前牟男等人已被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范冰冰另一名經紀人、來自台灣的穆曉光,先前傳出已因此入獄,但今天的報導並未出現他的名字。
范冰冰偷逃稅還引發官方究責。報導說,國家稅務總局已責成江蘇省稅務局對前無錫市地方稅務局、前無錫市地方稅務局第六分局等主管稅務機關的有關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進行問責。
報導最後強調,中國國家稅務總局已部署開展規範影視行業稅收秩序工作。對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查自糾並到主管稅務機關補繳稅款的影視企業及相關從業人員,免予行政處罰,不予罰款;對個別拒不糾正的依法嚴肅處理;對出現嚴重偷逃稅行為且未依法履職的地區稅務機關負責人及相關人員,將根據不同情形依法依規嚴肅問責或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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