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被罰40億 應該繳得起
- 時間:2018-10-03 15:43
- 新聞引據:中央社
- 撰稿編輯:黃啟霖
財經天下週刊報導,連續5年收入居中國名人之冠、蟬聯「富比世中國名人榜」第一名的范冰冰,2017年收入達3億元,2016年為2.4億元,2015年為1.28億元,2014年為1.22億元,2013為1.1億元,合計高達9億元。
此外,根據中國公開訊息,范冰冰名下有多家公司,其中擔任法人代表者共5家,還另入股7家公司,並任9家公司的高級主管。
報導指出,除上述資訊外,若再加上其他不為人知的如房地產及投資獲利等收入,范冰冰「應該可以勉強承擔」這筆巨額罰款。
新華社報導,范冰冰因「陰陽合同」行為涉及逃漏稅,經過調查須及裁定,須補繳稅款及滯納金、罰款共8億8,394.6萬元,震撼中國社會。
2002年,中國資深影星劉曉慶同樣被查出逃漏稅,其中逃漏1,458.3萬元稅款,加上滯納金573.4萬元,總積欠稅款超過2,000萬元。為此,劉曉慶被判刑入獄,自2002年6月20日發監至2003年8月16日出獄,共服刑422天。
兩相比較,相隔16年,范冰冰的涉案金額是劉曉慶的數十倍。然而,據新華社報導,范冰冰只要及時補繳欠稅及罰款,稅務機關就不再追究其刑責。因此,這項裁罰也引起部份中國民眾的議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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