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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致死最重可判死 司改團體籲立法應審慎理性

  • 時間:2019-03-28 11:29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玉秋
酒駕致死最重可判死 司改團體籲立法應審慎理性
酒駕致死最重可判死,司改團體籲立法應審慎理性。(圖:pexels)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天(28日)審查攸關提高酒駕刑責的「刑法」修正草案,台北律師公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永社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冤獄平反協會、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等民間團體發出共同聲明,認為以「提高刑度」作為防制酒駕對策,應有實證研究支持,且刑度過高恐導致個案間難以適用,呼籲立法者更應理性行使職權,審慎通過最妥適之立法。

該聲明指出,根據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已三度修法提高刑度,無非是希望藉由嚴刑峻罰杜絕酒駕行為,近來多位立委提出修法草案,提案將酒駕肇事致死之法定刑度提高至「無期徒刑」甚至是「死刑」。但刑事法關於犯罪之構成在學理及實定法上均有嚴謹之檢驗架構,酒駕行為是否具有主觀上之「殺人故意」,應屬法院認定事實、涵涉構成要件之司法權行使。

該聲明也強調,酒駕頻傳有其社會及文化成因,刑罰功能終有極限,無法取代具有實證基礎之刑事政策。欠缺實證研究、追求嚴刑峻罰之刑事立法,是否能夠真正發揮預防酒駕之功能,抑或只是製造更多社會問題,均有賴於事前通盤且慎重之研究與評估。

民間團體認為,如將酒駕肇事致死刑度提高至「無期徒刑」甚至「死刑」,將導致加重結果犯之刑度與故意殺人罪無異,恐紊亂現代刑事法歸責之理論基礎,並造成司法實務解釋、適用法律構成要件之困擾,對於欠缺殺人故意之犯罪行為施以死刑,勢將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之規定。為此,民間團體呼籲,具有實證基礎且符合罪刑及比例原則之刑事立法,方為現代法治國抗制犯罪應採取之對策,亦為我國與國際人權標準接軌的重要指標,立法者更應理性行使職權,審慎通過最妥適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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