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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殺人故意可判死 政院:兼顧專業和民意

  • 時間:2019-03-28 14:26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王韋婷
酒駕殺人故意可判死 政院:兼顧專業和民意
政務委員羅秉成(左二)。(王韋婷攝)

行政院會今天(28日)通過各界關注的酒駕刑法修正草案,增訂宣示條文,若酒駕罪犯致人於死或致重傷有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不問再犯與否,可比照殺人罪論處;與法務部版本不同。政務委員羅秉成表示,酒駕致死樣態非常多,若酒駕再犯致死一律擬制殺人,「有問題」;所以政院增訂酒駕犯罪致人於死有殺人故意,依照刑法第22章殺人罪各條規定處斷。

行政院會28日通過攸關懲治酒駕犯罪的刑法修正草案。政院版本增訂第185條之3,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5年內再犯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政院通過的版本修改法務部所提,酒駕再犯致人於死最重可判死刑的規定,將刑度調整為最重無期徒刑。不過,政院版也增訂第4項,酒駕犯罪致人於死有殺人故意,依照刑法第22章殺人罪各條規定處斷。

政務委員羅秉成表示,綜觀國際立法案例,以酒駕殺人罪偵辦的情況不多,因此政院版增訂宣示性條文,酒駕情節重大者,不論再犯否,可以殺人罪論處。他說:『(原音)美國也好、德國也好,並沒有酒駕致死的殺人罪,但是在符合一定的危險情形跟認知條件底下,沒有幾次的問題,一次就應該用殺人罪起訴,而我們現在刑法271條殺人罪是有死刑的。那我們實務上可以這樣做,但老實講跟德國一樣,一直以來,這種酒駕的致死案件以殺人罪偵辦起訴的案件並不多。』

羅秉成表示,政院了解社會對酒駕犯罪奪去無辜民眾生命深惡痛絕,但修法也要注意刑法各罪處罰的衡平原則,他相信此版本已在民意與專業之間取得平衡。他說:『(原音)在這個討論過程裡面,從院的角度來看,要多方注意各界意見,最後調整為無期徒刑,是在各方意見討論底下,可以在專業跟民意之間盡量取得平衡。當然我知道立委跟社會對酒駕致死案件深惡痛絕,但是我也要注意到整個刑法各罪處罰之間的平衡性。』

羅秉成說,實務上已經出現用殺人罪起訴酒駕致死犯罪,但案件很少,政院修法版本宣示酒駕故意致人於死,最重可判死刑的態度,促使法官仔細調查個案情形。

政府研議重罰酒駕,引發國際關切台灣此舉恐怕違反人權兩公約規定。羅秉成解釋,政院版規定酒駕致死有故意犯意連結至殺人罪,並不會有擴大死刑適用範圍的疑慮。

另外,法務部版本之前也在刑法中增訂對酒駕肇事車輛的沒收制度,由於立法院之前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已有規定行政沒入,因此政院也決定刑法中不再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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