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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通過同婚專法 年滿18歲可登記結婚

  • 時間:2019-02-21 11:17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王韋婷
行政院通過同婚專法 年滿18歲可登記結婚
行政院21日舉行院會後記者會,由行政院發言人KolasYotaka(谷辣斯‧尤達卡)(左2)主持,法務部長蔡清祥(右2)、經濟部次長曾文生(左)、農委會主秘張致盛(右)出席。(圖:中央社)

行政院會今天(21日)通過規範同性婚姻的「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草案」。條文指出,同性婚姻關係者,謂相同性別之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同性雙方年滿18歲應以書面有2位以上證人簽名,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登記;18歲以上、未滿20歲者應獲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才可成立同性婚姻。

成立同性婚姻的規定準用民法相關規定,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旁系血親在四親等以內者不得成立同性婚姻;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也不得成立同性婚姻。

法條也規範,已有配偶或已成立同性婚姻者,不得再與他人成立同性婚姻。

關係雙方當事人財產制,準用民法親屬編第二章第四節關於夫妻財產制之規定。成立同性婚姻關係之雙方當事人有共同經營生活事實,為保障同性關係之一方親生子女之權益,應許他方得為繼親收養,由社工專業評估及法院之認可,依個案判斷其收養是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並準用民法有關收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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