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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同婚專法草案 婚姻、財產、監護、繼承等準用民法

  • 時間:2019-02-21 13:46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王韋婷
政院通過同婚專法草案 婚姻、財產、監護、繼承等準用民法
行政院21日舉行院會後記者會,由行政院發言人KolasYotaka(谷辣斯‧尤達卡)(左2)主持,法務部長蔡清祥(右2)、經濟部次長曾文生(左)、農委會主秘張致盛(右)出席。(圖:中央社)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同婚專法「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規定年滿18歲同性雙方可成立同性婚姻,婚姻權利準用大部分民法規定,但姻親和婚約的民法規定則不準用;草案訂定自5月24日實施。

根據行政院通過的專法草案,「同性婚姻關係」是指相同性別的2人,為經營共同生活的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同性婚姻關係的成立或終止,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進行書面登記,並有2人以上的證人簽名;雙方當事人皆必須年滿18歲以上,未滿20歲的未成年人應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

關於撤銷同性婚姻關係的規定,準用民法996至998條規定,也就是成立婚姻關係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在回復常態、發現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可請求法院撤銷;不過同性婚姻撤銷不準用民法995條須非不能人道的規定。撤銷同性婚姻關係後,子女親權酌定及監護、損害賠償、贍養費的給與及財產取回,準用民法第999條及第999-1條的相關規定。

同性婚姻關係請求法院判決離婚的規定,也比照民法1052條規定,若一方有重婚、外遇、虐待、惡意遺棄、意圖殺害另一方,或生死不明超過3年、判徒刑6個月以上確定等情形,可向法院請求終止婚姻關係。

離婚後子女親權酌定及監護,準用民法第1055條至1055-2條,也就是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擔任,沒有協議者,由法院酌定之;損害賠償、贍養費給與及財產取回,也準用民法第1056條至1058條的規定。

草案明定成立同性婚姻關係的雙方當事人互負同居義務,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雙方當事人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雙方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債務由雙方當事人負連帶責任。

同性婚姻雙方當事人財產制,準用民法親屬編關於夫妻財產制的規定。雙方當事人的監護、扶養義務、繼承權利等,皆準用民法相關規定。

在收養子女的規定方面,為保障同性關係一方親生子女的權益,草案規定當事人可收養另一方的親生子女,準用民法繼親收養的規定。

民法總則篇及債編關於配偶、夫妻、結婚或婚姻的規定,同性婚姻關係皆可準用,例如民法第14條規定,若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無法意思表示,法院可因配偶聲請,宣告監護;又如民法第194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的配偶可請求賠償。

為保障雙方當事人,同性婚姻關係也準用於民法以外的其他法規關於配偶、夫妻、結婚或婚姻的規定。草案指出,例如國民年金法所定配偶連帶繳納義務、所得稅法所定配偶合併申報、配偶免稅額、配偶扣除額及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定特殊境遇家庭的認定標準等。

草案規定,為顧及倫常及參考民法規定,禁止同性近親成立婚姻關係,包括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旁系血親在四親等以內者,以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皆不可成立同性婚姻關係。相同性別的監護人與受監護人,在監護關係存續中也不可成立同性婚姻。

草案也禁止同性重婚,有配偶或已有同性婚姻關係者,不得再與同性成立婚姻關係或與異性結婚。

草案規定,同性婚姻關係所產生的爭議,屬於家事事件,可適用家事事件法相關規定。另外,草案也特別提到,任何人或團體依法享有宗教自由及其他自由權利,不因本法施行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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