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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同婚 戶政登記改為「父、養父」或「母、養母」

  • 時間:2019-02-21 16:58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王韋婷
因應同婚 戶政登記改為「父、養父」或「母、養母」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同婚專法「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同性婚姻準用民法婚姻登記規定。(圖:中央社)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同婚專法「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同性婚姻準用民法婚姻登記規定。內政部今天(21日)表示,因應未來的同婚新制,將調整戶政資訊系統設定,未來同婚伴侶的身分證「配偶欄」稱謂不變,而父母欄則會相應改為「父、養父」或「母、養母」。

行政院會通過同婚專法「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同志婚姻關係權利義務準用民法婚姻相關規定,年滿18歲以上者以書面有2人以上證人簽名,雙方當事人可向戶政機關登記結婚。

為了因應未來的同婚新制,內政部也會相應調整戶政登記的設定。內政部次長陳宗彥21日受訪時表示,戶政資訊系統將更改設定,未來身分證配偶欄的「配偶」稱謂不改變,至於父母欄則會調整為「父、養父」或「母、養母」,這些改變將呈現在身分證、戶口名簿和戶籍謄本上。陳宗彥說,內政部會配合專法完成法制化時同步實施上述措施。他說:『(原音)在專法裡面訂得很清楚,必須要其中一方有血緣關係,所以未來就會出現的是父跟養父、母跟養母的關係。因為男男同志不管怎麼樣都是有一方有血緣,所以就是父親,女女就是母親,另外一方辦理收養方式,就會變成養父跟養母。』

由於大法官解釋第748號將於5月24日屆期,政院版專法草案若未在此之前完成立法,屆時同志將可以直接以民法規定登記結婚。陳宗彥表示,屆時將依照大法官釋字的精神,在戶政登記時做同樣的安排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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